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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稳步前行|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2023年度总结
2024-01-26 14:09

2023年,在繁忙、有序中悄然流逝,虽然没有轰轰烈烈,

但我们不断完善,稳步前行

 

“优化营商环境”“执破融合”“个人债务清理”“高质量发展”等关键词贯穿全年,各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我们也度过了忙碌、充实、收获的一年。

一、不忘初心、稳步前行

1、我们充满热情、积极参与。苏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90%左右是“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财产的三类案件,但每一个案件均需付出大量的调查、债权审核等工作,且报酬补贴极少甚至没有补贴。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行千里,即便破产虐我千百遍,我仍待其为初恋。我们每一位“破人”凭借一腔热血,坚守在破产第一线。

2、我们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在以往的案件中,我们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我们勇于面对自身的问题,在各个环节查找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在法院的监督下,紧扣法院要求,尤其在办理程序、结案时间、会议资料制作和各方当事人沟通等方面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办案质量、缩短结案时间,受到了法院的好评。

3、我们稳定团队、吸纳新人。高质量的案件离不开优秀的团队,2023年,我们破产团队总体保持着以合伙人徐亚军律师领头、多位合伙人与专职律师为中坚力量的稳定架构,在工作中统筹协调各成员的工作内容,优化工作机制,同时,也吸纳了新成员,为团队注入了新鲜血液,不断提升团队建设。

二、2023年申报、承办案件情况

2023年是“破产大年”,苏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布破产案件约1300件,其中三类案件占比约89%,二类案件占比约9%,一类案件占比约2%。我们共申报案件522件(部分案件因利益冲突无法报名),为历年申报数量之最。其中二类案件根据法院要求提交工作方案37件,入围21件,呈现常熟、吴江、太仓、相城、姑苏等多家基层法院入围的良好态势。

2023年,我们共被指定为管理人13次,其中张家港4件、常熟3件、姑苏2件、昆山2件、虎丘1件、太仓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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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们共办结破产案件16件,为历年结案数之最,其中8件为2023年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案件,其余8件为往年案件;办结的案件中,6件办案时间在3个月以内,占结案数的37.5%。在全体破人的努力下,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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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我们受到的表扬、取得的荣誉

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我们不放松案件办理的质量。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尽责履职,注重细节,严格把关。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表扬;我们办结的案件获得了2021-2022年度优秀履职案例;我们撰写的论文获得了第六届破产法珞珈论坛优秀奖以及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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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3年,我们走过这些地方

(一)湖北武汉——第六届破产法珞珈论坛

2023年开年之初,全国各地还沉浸在“口罩”中,大家都还在康复期时,我们收到了来自第六届破产法珞珈论坛组委会的邀请,参加该届论坛。论坛的主题是:新发展理念下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投稿的《论变更重整计划制度的构建》论文,经评选,获得“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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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许昌——第七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

20237月,我们报名参加了第七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主题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时间探索与规范构建”。参加本届论坛,感受到了中原地区同仁们对破产领域研究的热情,投入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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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首届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重组论坛

20239月,我们报名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在上海市举办的首届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重组论坛,论坛主要议题是:新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的破产法律制度思考与应对、庭外重组与预重整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以及关联企业合并重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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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310月,因投稿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征文,我们收到论坛组委会邀请,参加本届论坛。中国破产法论坛是破产领域的一大盛宴,本次论坛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逾千人。会堂满满当当,空气中洋溢着破产同仁们对破产事业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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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3年,我们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一)国家级刊物刊登论文

20231月,我们撰写的《破产债权人知情权的保障与限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的解读与建议》(作者:徐亚军、王玥)、《论变更重整计划的制度构建》(作者:徐亚军、王玥)两篇论文分别发表在国家级期刊《科学家》(ISSN2095-6363/CN10-1135/N)与《科学与生活》(ISSN1005-7056/CN65-1086/Z)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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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稿论坛论文

20235月,我们撰写的《刍议破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以〈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一文为分析对象》(作者:徐亚军、王玥)投稿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并获得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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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月,我们撰写的《浅谈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破产程序中的探索实践》(作者:徐亚军、王玥)、《对债权人会议制度的思考——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勿让债权人会议流于形式》(作者:王玥)投稿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其中《浅谈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破产程序中的探索实践》被收录于《论文集》。我们因此受邀参加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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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3年,我们参加的专业培训

20232月,我们参加了苏州市律师协会、苏州破产管理人协会、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举办的“类个人破产实践与思考——以省院28条解答为视角”;

20233月,我们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第十二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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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月,我们参加了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当前世界经济格局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破产案件与金融案件审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依法高效推进实务;管理人实务分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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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月,我们参加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举办的“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热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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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月,我们参加了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实务培训与案例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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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月,我们参加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学习”。

 

六、2023年工作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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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们穿梭于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等各街道、村庄,看现场、贴公示、调查……我们付出的每一分努力,都以文字形式跃然纸上。仪表盘上增加的公里数、书面报告中叠加的字数,都是我们全体“破人”工作成果的具体表现……

2023年,有激情也有沮丧,有收获也有失落,有惊喜也有遗憾

2024年,“破”路漫漫,我们必将向着我们心中的目标重新起航,实现我们自己的高质量发展!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2023年度经典案例

 

一、常熟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常熟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虽早已于20207月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是由于重整投资人资金以及项目规划等多重因素,重整计划执行进度极为缓慢,甚至一度停滞不前。本案涉及购房小业主、回迁安置户数百户,重整计划能否顺利执行完毕,关系到小业主、回迁户能否拿房、能否得到妥善安置。这是关系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

为监督重整投资人执行重整计划,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合同审查和重整投资资金使用制度。我们保管印章,在重整投资人内部合同审批完成后,根据投资人的申请,审核后再盖章,以防止投资人滥用印章,徒增自身义务。对外付款,更是慎之又慎,在经投资人批准后,我们再次审核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经多次确认后方付款,以确保重整投资资金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在尊重重整投资人决策权的同时;为解决项目规划问题,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政府协调和召集下,召开无数次协调会议,管理人参与其中,从法律角度分析方案可行性,同时作为各方联通的纽带,加强之间的沟通交流,齐心推动项目进程;为安抚数百户小业主债权人,管理人在每月25日会准时向债权人主要成员进行工作汇报,报告项目进度、遇到的问题以及方案,将项目情况如实披露,以得到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

鉴于本案特殊性,我们在监督期所做的各项工作,已经远远超过了重整期间的工作量。监督期内,特别是即将竣工的后期,我们保持“on call 24小时”的状态,随时需要奔赴常熟或开会或协调或盖章……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本项目的顺利竣工验收交付而倾注。

功夫不负有心人,就在2023年底,我们看到了项目竣工验收的希望,一个崭新的商业体亮相在常熟街头。回想半年前,还是尘土满天飞、满眼脚手架、防护网、遍地垃圾,一片狼藉狼藉的景象,竣工验收尚无日程;再看今朝,粉墙黛瓦、窗明几净、宽敞明亮,已然是另一番风景。竣工交付已排上日程,虽然还有很多零星琐碎之事需要处理,但是,目睹伫立眼前的每幢房屋,在这一刻,我们确定,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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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我们在与债务人实控人取得联系后获知,因债务人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且具有稳定的客户,企业具有继续经营并获利的可能,该实控人有强烈的和解意愿。如果被破产清算,将对企业和社会产生巨大的损失。为此,我们多次和债务人、债权人沟通协调和解方案。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终结了破产程序。

本案充分体现了民商事活动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处理原则。和解,是兼顾债务人、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往往企业可能因为具有某种资质,或者实控人的情感因素等,希望能够继续保留企业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最终清偿方案,也是满足了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所能获得清偿的要求。和解还使得企业能够继续生存并经营,对提升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和解是“多赢”的破产处理途径。

三、常熟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该案为“执转破”的破产公益案件。在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中,法院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均以“终本”结案。接受指定后,我们从债务人实控人处接管到了若干财务账册、合同、送货单等资料。我们对该等资料进行了仔细和彻底梳理,并询问债务人实控人。我们先通过发函方式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应收账款,回收部分款项。对于具备债权资料的,我们经充分论证后,果断提起多起诉讼,回收款项数十万元,不仅覆盖了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普通债权也有一定比例清偿。另外,我们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未到位,我们提起了追缴股东出资的诉讼,并查封了股东名下的房产。目前,仍有应收账款在回款过程中。

本案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在清理、追收债务人财产方面的绝对优势。在一般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无法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别是被执行人经营过程中账面所载的应收账款等财产,而且该类财产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执行程序也很难实现回款。而且对于股东未到位的出资,虽然在《九民纪要》中已经载明,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但是在实践中,通常执行法官不会轻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后,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彻底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追缴股东注册资本,以尽最大可能增加破产财产,提高清偿比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昆山市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案债务人是一处厂房的承租人,进入破产时,债务人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财物仍占用着房东2000m²左右的厂房。我们了解到,债务人企业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法院一直在执行过程中,资产处于查封状态,房东不能擅自处理债务人留存在现场的财物。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债务人占用厂房而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属于破产费用,而如果债务人财产不及时处理,继续占用厂房,将产生巨额破产费用,极有可能对债权人的清偿产生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我们在接受指定后的第一时间,招募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留存在现场的财物进行清点、评估。同时,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法院决定处置债务人财产。在法院支持下,管理人及时变价债务人财产,并快速将资产交付买受人,大大降低了占有使用费。

本案较为圆满地解决了承租人被执行但未清场,造成厂房资源闲置的问题。通过破产程序,利用“中止执行”规则和“快速处分债务人财产”制度,在法院的鼎力支持下,利用较短时间,将厂房交还给房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盘活了资产,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优势。在本案中我们对资产的处置和债权人的沟通等各方面均表现出了优秀专业素养,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表扬。

五、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我们在履职过程中,充分挖掘财产线索,仔细查阅银行流水、账册、债务人法律文书,除法院执行局账户中的补偿款余额外,我们还发现了其他账户留存的余款、债务人对外应收租金数百万元以及留存在经营场所现场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财物若干。对于实物资产,我们根据现场客观情况,制定了专门的财产变价方案,并和实际占有人充分沟通后实施,得到了实际占有人配合。另外,本案的债权审查是工作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团队“老法师”沈金荣律师亲自披挂上阵,带领多位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一同审查债权,应诉债权确认之诉衍生案件。尤其是涉及与特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我们也是根据相关政策,一方面注意保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本案涉及破产财产近数千万元,债权数额高达3.5亿元,我们仅用时9个月便完成结案,得到了法院的肯定。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极其复杂,这对我们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做到审慎、尽责。而且,调查、发现债务人财产的工作,要求我们工作必须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哪怕仅仅是几十页判决书中某一页上的某一句话,都将涉及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

六、常熟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该案为“执转破”的破产公益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因与房东之间尚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未解决,拒不腾房,导致房东无法再利用,房屋资源闲置。常熟法院决定采取“执破融合”举措,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我们依法接管了债务人的所有财物,并及时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点、评估。411日,在常熟法院执行局主导、管理人、评估机构配合下,仅用3小时便平稳腾房。

本案采取“执破融合”举措,将拒不腾让房屋的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实物资产,将腾房执行案件与破产财产异地安置同时推进,实现执破无缝衔接。本案作为常熟法院“执破融合”典型案例,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以“常熟法院‘执破融合’助企专项行动首战告捷”为题,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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