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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2020-01-14 15:3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0 )苏 0581 破 1 号

申请人:郭芳伟,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 省仙居县白塔镇街里村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32624198709152174。

被申请人:江苏海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 东南经济开发区银环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595603504C。

法定代表人:周平。

在执行过程中,经郭芳伟同意,本院决定将江苏海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海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海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恩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平,所属行业为金属等销售及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民 初9088号民事判决,明确陈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郭芳伟借款本金1079700元及相应利息;江苏海恩国际贸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 务,郭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581执7780号执行裁定,终结了(2016)苏0581民初90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海恩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海恩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环路1幢,本院对以海恩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海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 (2016)苏0581民初908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苏0581执 7780号执行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受理郭芳伟对江苏海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 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海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