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苏0508破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8)苏0508破9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