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妻子马某离婚后,儿子小强一直由陈某抚养,几年后陈某去世,马某将陈某的父母老陈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小强的监护权。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
2000年,陈某经人介绍认识马某,并与之领证结婚。次年,他们的儿子小强出生。但陈某和妻子马某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小强由陈某抚养,马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万元。2017年陈某因病去世,由于马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老陈夫妇以继承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马某将4.2万元抚养费汇入平阳法院执行账户。
“小强爸爸去世,我担心爷爷奶奶年纪大了照顾不好孩子,可他们不让我见孩子。”紧接着,马某又将老陈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小强的监护权,小强跟随自己生活。
“离婚后这些年,她连抚养费都不肯给,根本没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小强都是我们这边带的,他也说要跟我们生活。”老陈夫妇情绪激动,不同意马某带走小强。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老陈夫妇就拉着小强到法院,要求他向法官表示自己想和爷爷奶奶生活。但法官在与小强单独谈话时,他却一言不发,始终沉默应对。
考虑到家庭变故可能会对小强心理造成影响,法官联系心理咨询师对他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师多次沟通后,小强终于吐露心声:“我很想妈妈,可爷爷奶奶年纪大了身体不太好,我跟哪边生活都可以,但无论跟谁,都觉得对不起另一方。”
小强的母亲及爷爷奶奶得知其想法后,态度渐渐有所缓和。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陈夫妇确认马某享有小强的监护权,小强由马某抚养,4.2万元抚养费以定期3年的形式存于小强存折内。
■以案释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理所当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在其尚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没有监护资格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爷爷奶奶、外爷爷奶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当然,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本案中,正是孩子的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
“现在小强开朗多了,原来都不怎么跟我们沟通,现在他有空就回来和我们说说趣事。”案后回访时,小强的爷爷开心地对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