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根据其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程度来计算的。即胜诉部分的比例大,负担的诉讼费就少。但是,广东东莞一男子赢了官司却要多承担诉讼费。5月1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则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多承担诉讼费。据悉,本案为上述意见实施后,我国内地法院运用诉讼费杠杆,对这类当事人实施“惩罚”的首宗被公开披露的案件。
东莞男子于某和海南籍男子符某都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各自开档经营生意。2017年6月,于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符某,称符某借款不还,要求其偿还借款24万元及利息。
于某办理立案手续时,没有向法院提供符某的常用联系电话和常住地址,声称符某因欠债逃匿,已失去联系,并以此为由,拒绝参与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
法院办案人员遂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邮寄到符某的海南老家。后材料辗转到了仍在虎门的符某手里。符某得知后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称自己确实向于某借过钱,并承诺支付高利息,但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没有于某所说的还欠那么多。而且,他一直与于某在同一个批发市场经营生意,未曾离开,常用电话也未曾欠费停机。
法院经开庭审理,审查双方的证据,查实符某确实已偿还部分借款,尚欠于某的借款本金为15.9万元。符某依法应偿还于某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但是,于某故意隐瞒符某的联系方式,本可参加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但拒绝参与,未能促成双方及时解决纷争,并导致法院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未能直接有效地与符某取得联系,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于某对此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增加于某应负担法院诉讼费的比例,即于某应先行承担50%案件诉讼费,其余50%诉讼费再根据判决结果进行比例分配。
法院一审判决符某应偿还于某借款本金15.9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诉讼费2450元,由于某负担1638元、符某负担812元。
该案承办法官称,调解是快速处理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依法可以运用诉讼费杠杆作用,倡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对于恶意逃避和拒绝诉前调解的当事人,即使其赢了官司,法院仍然可以在诉讼费承担上对其作出“惩罚”,酌定增加其负担诉讼费的比例。